| 基金名稱 |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環球動態資產配置基金Y |
基金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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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英文名稱 |
PineBridge Global Funds-PineBridge Global Dynamic Asset Allocation Fund Class Y |
| 台灣總代理 | 柏瑞投信 |
海外發行公司 |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1991/11/06 |
註冊地 | 愛爾蘭 |
| 基金規模 | 294.00 百萬美元(2026/02/28)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基金類型 | 全球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全球 |
| 投資標的 | 平衡型 |
風險收益等級 | RR3 |
| 最高經理費(%) | 0.7500 |
最高保管費(%) | 0.3000 |
| 最高銷售費(%) | N/A |
單一報價 | Y |
| ISIN Code | IE0007357332 |
配息頻率 | |
| 保管機構 | State Street Custodial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
傘狀基金 | Y |
| 備註 | |
| 經理人 | Michael Kelly/Hani Redha/Paul Mazzacano/Sunny Ng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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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指數 |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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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策略 | 在正常市況下, 本基金可投資最高達資產淨值75%於以下各項:公司的股票、股票相關債務及短期債務證券以及全球政府的債務證券; 本基金並不限制其資產以任何比例方式分配予個別國家或已發展市場地區。然而,投資於新興國家市場(包括但不限於巴西、墨西哥、智利、馬來西亞、中國、印度、印尼、南非、波蘭及俄羅斯)證券的總值將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0%;投資於投資級別及低於投資級別的主權國政府、超國家機構及企業的定息及/或浮息債券。投資級別的證券將具有不低於標準普爾 BBB-的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將具有不低於標準普爾的 C 級評級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投資經理根據與評級機構所使用的方法類似的內部制定方法,經過內部分析而達致),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 BBB-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 本基金最高只可將其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證券。基金經理不打算將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以上投資於由任何單一國家(包括該國家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發行或擔保而獲具有國際聲譽的評級機構(例如標準普爾或穆迪)評為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的證券。在正常市況下, 本基金將最高達其資產淨值的75%投資於主權債務; 本基金可將最高達其資產淨值的25%投資於美國預託證券/國際預託證券/環球預託證券;在本地上市的俄斯股票,但在該等股份的投資額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0%,而且只可投資於在莫斯科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的股票證券。此等投資不會構成本基金的重點投資。 |
| 銷售機構 |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註: |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註11: |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