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景順債券基金A-月配息股美元(已撤銷核備) |
基金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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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英文名稱 |
Invesco Bond Fund A-MD USD |
| 台灣總代理 | 景順投信 |
海外發行公司 |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
| 成立日期 | 1992/09/02 |
註冊地 | 盧森堡 |
| 基金規模 | 297.71 百萬美元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基金類型 | 全球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全球 |
| 投資標的 | 債券型 |
風險收益等級 | RR2 |
| 最高經理費(%) | 0.7500 |
最高保管費(%) | 0.0075 |
| 最高銷售費(%) | 5.0000 |
單一報價 | Y |
| ISIN Code | LU1775947689 |
配息頻率 | 月配 |
| 保管機構 |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Luxembourg Branch |
傘狀基金 | N |
| 備註 | |
| 經理人 | Mark Nash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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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指數 | JP Morgan Global Government Bond Index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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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短線交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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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策略 |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固定利率及浮動利率證券而達到長期報酬,並同時追求高利息收益。基金經理將會透過本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不包括附屬流動資產)投資於一項地域分佈廣泛、涵蓋不同主要貨幣及債券年期的固定利率及浮動利率證券的投資組合,力求達到其投資目標。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包括下列任何一種或所有的證券:a.由政府、當地機構及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和債務權證;b.持作長期投資的抵押或非抵押企業債券和債務權證(包括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的證券);及c.由歐洲投資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等公共國際機構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具備類似地位的其他組織所發行的證券。該投資組合一般主要投資於由歐盟成員國、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紐西蘭、挪威、瑞士、香港及新加坡各國政府(包括地方當局或公共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基金經理投資於固定利率及浮動利率證券的方針,是緊密注視各國的經濟情況、利率及匯率,以便確定可因利率下跌而受惠的證券、能夠提供可觀收益率及前景的市場以及匯率的走勢。本基金對貨幣市場票據、銀行存款或可轉換債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的投資合計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三分之一。可轉換債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的投資合計不得超過總資產的25%。本基金不會投資於股權證券。 |
| 銷售機構 | N/A |
| 附註: |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註11: |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