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普徠仕(盧森堡)系列基金-普徠仕全球收息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x級別(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私募性質債券) |
基金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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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英文名稱 |
T. Rowe Price Funds SICAV - Global High Income Bond Fund Ax (USD) |
| 台灣總代理 | 萬寶投顧 |
海外發行公司 | 普徠仕(盧森堡)系列基金 |
| 成立日期 | 2017/08/23 |
註冊地 | 盧森堡 |
| 基金規模 | 576.60 百萬美元(2026/01/31)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基金類型 | 全球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全球 |
| 投資標的 | 非投資等級債券 |
風險收益等級 | RR3 |
| 最高經理費(%) | 1.1500 |
最高保管費(%) | 0.0170 |
| 最高銷售費(%) | 5.0000 |
單一報價 | Y |
| ISIN Code | LU1670770640 |
配息頻率 | 月配 |
| 保管機構 | J.P.Morgan SE, Luxembourg Branch |
傘狀基金 | N |
| 備註 | |
| 經理人 | Michael Della Vedova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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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指數 | ICE BofA Merrill Lynch Global High Yield Index Hedged to USD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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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策略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企業所發行、標準普爾信評等級BBB-以下(不含)或同等信評等級以下(或若為無評等債券,則為約當信用品質)之債權證券。投資經理對本基金所投資的無信用評等之公司債,係利用本身內部信評系統判斷其信用品質與有評等公司債之信用品質是否等同。投資組合債券可能包括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優先股、權證及任何其他種類之可轉讓債權證券(其中不良及/或違約債券比率不得超過10%)。本基金也可投資可轉換債券,其投資比率不得超過25%(其中或有可轉換債券比率不得超過15%)。一般而言都是至少將基金淨資產的70%投資於前述型態的證券。為了達到基金的投資目標,基金也可以用輔助性質的方式,投資於其他的國家區域或是產業。為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根據公開說明書第36頁「投資權限與限制總述」的規定,投資其他合格的有價證券。此可能包括至多10%之股權、股權相關證券*(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及普通股)。 |
| 銷售機構 | 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註: |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註11: |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