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PIMCO收益增長基金-BM級類別(穩定月收息股份)(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代碼 |
◎BO50 |
| 基金英文名稱 |
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PIMCO Balanced Income and Growth Fund BM Retail Class/ Decumulation |
| 台灣總代理 | PIMCO品浩太平洋投顧 |
海外發行公司 | 品浩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4/10/04 |
註冊地 | 愛爾蘭 |
| 基金規模 | 8,300.00 百萬美元(2026/01/31)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基金類型 | 全球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全球 |
| 投資標的 | 平衡型 |
風險報酬等級(本行) | RR4 |
| 最高經理費(%) | 1.6000 |
最高保管費(%) | N/A |
| 最高銷售費(%) | 3.0000 |
單一報價 | Y |
| ISIN Code | IE000BQM68H1 |
配息頻率 | 月配 |
| 保管機構 | State Street Custodial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
傘狀基金 | Y |
| 備註 | 上列經理費為單一行政管理費包含投資顧問、行政管理及保管及其他服務。 |
| 經理人 | Emmanuel S. Sharef/Erin Browne/Daniel Ivascyn/Joshua Anderson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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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指數 | MSCI所有國家世界指數及彭博美國綜合債券指數分別按60%/40%之比例加權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短線交易規定
/ 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
/ 基金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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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策略 | 本基金將運用全球多重類別策略,該策略力圖結合(一)投資顧問之總報酬投資流程及哲學(即追求整體報酬之最大化而非特定獲利來源或項目之最大化)與(二)收益最大化。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建構,以對廣泛的股權及全球固定收益證券進行分散投資為原則,且本基金的資產不會按預定之資產類別或地理區域的混合或權重進行配置。 |
| 銷售機構 | 品浩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註: |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註11: |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