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收息債券(澳幣避險)U-月配固定(C)(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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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英文名稱 |
Schroder ISF Emerging Market Bond U Distribution AUD Hedged MFC |
| 台灣總代理 | 施羅德投信 |
海外發行公司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 成立日期 | 2018/10/24 |
註冊地 | 盧森堡 |
| 基金規模 | 2,390.25 百萬美元(2026/02/28) |
計價幣別 | 澳幣 |
| 基金類型 | 全球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新興市場 |
| 投資標的 | 債券型 |
風險收益等級 | RR3 |
| 最高經理費(%) | 1.0000 |
最高保管費(%) | 0.3000 |
| 最高銷售費(%) | 3.0000 |
單一報價 | Y |
| ISIN Code | LU1884789725 |
配息頻率 | 月配 |
| 保管機構 | J.P. Morgan SE, Luxembourg Branch |
傘狀基金 | Y |
| 備註 | |
| 經理人 | Fernando Grisales/Team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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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指數 | JP Morgan Emerging Market Blend Equal Weighted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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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短線交易規定
/ 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
/ 基金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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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策略 | 將至少2/3資產投資於以不同貨幣計價、由新興市場政府、政府機構、跨國組織和公司發行的固定利率及浮動利率證券。將最多 20%的資產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和不動產貸款抵押證券;可投資超過 50%的資產投資於信用評等低於投資等級的證券。可投資中國大陸。可運用衍生性商品(包括總回報交換)。對總回報交換及差價合約的總投資將不超過淨資產價值的5%,並且預期維持在淨資產價值的0%至5%內。 |
| 銷售機構 | 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註: |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註11: |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