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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瑞銀(盧森堡)歐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歐元)(月配息)(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基金代碼 QQ28
基金英文名稱 UBS (Lux) Bond Fund - Euro High Yield (EUR) P-mdist
台灣總代理瑞銀投信 海外發行公司瑞銀(盧森堡)債券基金公司
成立日期2009/07/01 註冊地盧森堡
基金規模3,304.35 百萬歐元(2026/01/31) 計價幣別歐元
基金類型全球型基金 投資區域全球
投資標的非投資等級債券 風險報酬等級(本行)RR3
最高經理費(%)1.0100 最高保管費(%)0.2500
最高銷售費(%)3.0000 單一報價Y
ISIN CodeLU0417441200 配息頻率月配
保管機構UBS Europe SE Luxembourg Branch 傘狀基金Y
備註依公開說明書記載月配息級別最高不超過6%,惟為公平對待投資人,於國內募集銷售者仍不超過3%。
經理人瑞銀資產管理(英國)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評等
指標指數ICE BofA EUR High Yield 3% Constrained Index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策略投資其資產之至少三分之二於以歐元計價債或是可選擇轉換為以歐元計價之上述定義之債務商品以及請求權上,且其信用評等係介於CCC與BB+(標準普爾評等)間者,或是知名機構所做之類似評等或是可比較之內部瑞銀(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評等者(若係屬新發行而尚未有評等,或是完全沒有評等之新發行商品者)。
銷售機構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淨值 116.4100 (2026/03/30)
報酬率 今年以來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原幣報酬(%) -1.88 -2.88 -1.9 -1.07 2.76 11
台幣報酬(%) -2.6 -3.64 -2.6 1.43 5.08 17.85

附註:
註1: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註4: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5: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6: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註7: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註8: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9: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10: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註11: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