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A2 MDis澳幣避險級別(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且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
基金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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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英文名稱 |
Value Partners High-Dividend Stocks Fund Class A2 MDis AUD Hedged |
| 台灣總代理 | 全球投顧 |
海外發行公司 |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3/09/23 |
註冊地 | 香港 |
| 基金規模 | 1,802.80 百萬美元(2026/01/31) |
計價幣別 | 澳幣 |
| 基金類型 | 區域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亞洲不含日本 |
| 投資標的 | 股票型 |
風險報酬等級(本行) | |
| 最高經理費(%) | 2.0000 |
最高保管費(%) | 0.1350 |
| 最高銷售費(%) | 5.0000 |
單一報價 | Y |
| ISIN Code | HK0000288750 |
配息頻率 | 月配 |
| 保管機構 | 匯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
傘狀基金 | N |
| 備註 | 以上費用實際值為:經理費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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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理人 |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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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指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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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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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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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策略 | 本基金將集中投資於亞洲市場上市的公司並在亞洲成立或主要於亞洲運作或管理人認為該公司的大部份收入或收益均來自其亞洲的業務的公司或發行人的附帶利息或派發股息的債務及股票證券。本基金不少於70%的資產淨值將投資於股票證券。本基金可按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比例投資於由任何市值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本基金可能投資的債務及股票證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債務證券、債券、主權債務、上市股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管理公司可將不多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其本身(或其發行人)的評等低於投資級別或未評等的債務證券。管理公司亦可將投資組合的重大部分配置於現金或約當現金。本基金可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中國A股連接產品及/或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QFII)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RQFII)直接投資於中國A股的集體投資計劃投資於中國A股,惟最多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且對於任何單一中國A股連接產品發行人發行的中國A股連接產品的投資不得多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
| 銷售機構 | 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展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註: |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註11: |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