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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群益15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基金代碼
基金公司群益投信
成立日期2018/10/15基金經理人謝明志
基金規模456.15億元(台幣) (2026/02/28)成立時規模15.12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債券型海外債券ETF保管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N/A元 單筆最低贖回(單位)N/A
計價幣別台幣定時定額N/A
最高手續費(%)2.0000?買回手續費率(%)0~2%
最高管理年費(%)0.4500最高保管費(%)0.1600
投資區域新興市場,全球 風險報酬等級(本行)
主要投資區域新興市場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73682158 配息頻率 季配
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投資標的(一)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部分:中華民國境內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二)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1)中華民國境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2)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及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三)本基金採用指數化策略複製追蹤標的指數(ICE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國際)指數)績效表現,參考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權重資料,考量基金規模、成分債券流動性及公司事件,選擇指數成分債券建置投組,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達到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並兼顧控制追蹤誤差值為投資管理目標。為達成前述投資管理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本基金自上櫃日起,得從事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以使本基金所投資標的指數成分債券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部位,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至百分之百(100%),且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
銷售機構華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4.9併入富邦證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基金淨值 31.3213 (2026/03/31)
報酬率 今年以來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報酬(%) -0.87 -2 -0.87 2.28 1.95 6.24
歷任基金經理人
經理人 時間 期間(月) 操作績效(%) 台股績效(%) 現任基金
謝明志 2024/11/18至今 17 5.01 39.49 群益10年期以上金融債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群益15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群益15年期以上A級美元公司債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群益台灣精選高息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群益台灣半導體收益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張菁惠 2024/07/13至2024/11/17 4 -1.83 -4.91 N/A
洪慧珊 2022/03/01至2024/07/12 28 2.27 35.49 富蘭克林華美10年期以上投資級美元金融債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張菁惠 2018/10/15至2022/02/28 40 5.01 78.28 N/A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註8: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