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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名稱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潔淨能源ETF基金(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 基金代碼 | |
| 基金公司 |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 ||
| 成立日期 | 2022/01/12 | 基金經理人 | 江明鴻 |
| 基金規模 | 4.15億元(台幣) (2026/02/28) | 成立時規模 | 18.53億元(台幣) |
| 基金類型 | 跨國投資指數型 | 保管銀行 | 彰化商業銀行 |
| 單筆最低申購 | N/A元 | 單筆最低贖回(單位) | N/A |
| 計價幣別 | 台幣 | 定時定額 | N/A |
| 最高手續費(%) | 1.0000 | ?買回手續費率(%) | 詳公開說明書 |
| 最高管理年費(%) | 0.9000 | 最高保管費(%) | 0.2000 |
| 投資區域 | 美國,日本,英國,韓國,香港,德國,法國,加拿大,澳洲,中東歐,瑞士,義大利,斯堪地那維亞半島,新加坡,伊比利亞半島,紐西蘭,芬蘭,西班牙,瑞典,以色列,丹麥,比利時 | 風險報酬等級(本行) | |
| 主要投資區域 | 全球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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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統編 | 88251656 | 配息頻率 | |
| 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
| 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標普全球潔淨能源精選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二)本基金自上市日起投資於「標普全球潔淨能源精選指數」指數成分證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含)以上,另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本基金得投資於其他與標的指數相關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使基金投資組合整體曝險儘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100%。(三)本基金標的指數「標普全球潔淨能源精選指數」之特性係依於採樣母體中篩選出在已開發國家市場交易、符合市值及流動性等標準的股票,且公司業務符合潔淨能源範疇,最後經過碳足跡標準過濾,選出30檔成分股所編製之指數。為達成操作目標,原則上,指數化策略將以完全複製法為主,與傳統市值型指數之差異為成分股篩選並非僅單純考量市值大小,其指數之權重配置亦並非以成分之市值為主要依歸,其差異導致之風險可能為集中於指數編製規則定義之特定投資區域、產業跟其他投資因子,成分股分類與篩選過程運用指數公司提供之指數方法跟基於權威研究機構之產業定義方式完成。 | ||
| 銷售機構 | 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 ||
| 基金淨值 | 23.8100 (2026/03/31) | |||||
| 報酬率 | 今年以來 | 一個月 | 三個月 | 六個月 | 一年 | 二年 |
| 報酬(%) | 17.35 | 2.9 | 17.35 | 31.98 | 71.54 | 38.51 |
| 歷任基金經理人 | |||||
| 經理人 | 時間 | 期間(月) | 操作績效(%) | 台股績效(%) | 現任基金 |
| 江明鴻 | 2026/03/23至今 | 1 | 1.45 | -5.43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潔淨能源ETF基金(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富蘭克林華美臺灣ESG永續高息ETF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
| 洪慧珊 | 2024/11/01至2025/12/21 | 13 | 33.99 | 21.37 | 富蘭克林華美10年期以上投資級美元金融債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
| 江明鴻 | 2022/11/01至2024/10/31 | 23 | -31.51 | 76.22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潔淨能源ETF基金(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富蘭克林華美臺灣ESG永續高息ETF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
| 羅介嶸 | 2022/01/12至2022/03/22 | 2 | 16.85 | -4.44 | N/A |
| 附註: | |
|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註8: |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