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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新光20年期以上BBB美元投資等級公司債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基金代碼
基金公司台新投信
成立日期2024/12/09基金經理人劉恆誌
基金規模39.70億元(台幣) (2026/02/28)成立時規模48.38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債券型海外債券ETF保管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N/A元 單筆最低贖回(單位)N/A
計價幣別台幣定時定額N/A
最高手續費(%)1.0000?買回手續費率(%)
最高管理年費(%)0.3000最高保管費(%)0.1000
投資區域美國 風險收益等級RR2
主要投資區域美國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00533678 配息頻率 月配
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投資標的(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 (二)本基金應詳閱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所列國家或地區之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之債券(含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Bond))。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三)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基金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本基金自上櫃日起追蹤標的指數,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以上,另為貼近本基金之追蹤目標及資金調度需要,本基金得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投資其他有價證券以使基金投資組合整體曝險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百分之一百。
銷售機構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原:台中商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基金淨值 9.3913 (2026/03/31)
報酬率 今年以來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報酬(%) 0.82 -0.91 0.82 2.63 -0.75 N/A
歷任基金經理人
經理人 時間 期間(月) 操作績效(%) 台股績效(%) 現任基金
劉恆誌 2025/02/17至今 14 0.51 37.02 新光20年期以上BBB美元投資等級公司債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新光美國電力基建息收ETF基金(本基金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新光富時15年以上特選產業美元投資等級債券ETF基金
王韻茹 2024/12/09至2025/02/16 2 -0.17 -0.52 凱基美國優選收益非投資等級債券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凱基10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凱基20年期以上美元金融債券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基智網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註8: 上列符號「」為本行有銷售之基金。